(2017)吉07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庆余与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余,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468号上诉人:孟庆余,职业,现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法定代表人:赵万军,乡长。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庆余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补发差额工资;2.双方是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补发辞退补偿金。被上诉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是劳务关系。上诉人已经支付劳动报酬。孟庆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于2004年4月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所属的敬老院工作。2014年11月结束。工作10年零8个月,工作期间,工资较低,到2013年工资才涨到每月900元。低于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公布的前郭县最低工资每月1220元的标准。每月少开工资320元,应补发。辞退我时未按《劳动法》第47条规定,按我的工作年限每年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应当补交。要求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补发自2013年8月以后少发的工资差额5120(320×16个月)、补发辞退时应发的10个月工资12200元,补交社会保险金55042.4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庆余于2004年4月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所属的敬老院工作。2014年11月结束。孟庆余在2010年2月28日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孟庆余在2010年2月28日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诉请的发生于退休年龄之后。故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庆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孟庆余承担。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庆余所告诉的请求事项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即上诉人孟庆余与被上诉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用人单位才能负有支付差额工资、辞退补偿费等。本案中,上诉人孟庆余在被上诉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人民政府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已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孟庆余以劳动关系纠纷为由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因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从实体上以判决形式驳回孟庆余的诉讼请求适用程序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孟庆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孟庆余;上诉人孟庆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