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晨晨与楚国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晨,楚国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820号原告:陈晨晨,女,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国昌,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陈晨晨与被告楚国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晨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国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晨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转让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民权县中央城市广场二楼241、243室经营服装生意。2016年12月12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以50000元的价格将原告经营的上述店面及物品转让给了被告,因被告当时没有现金,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后原告于2017年1月10见到被告向其催要转让款时,被告仍没有现金,被告又于当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仍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急需用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偿还所欠转让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楚国昌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2016年12月21日借条复印件一份,2017年1月10日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转让款5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没有按期归还的事实。被告楚国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楚国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案件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在民权县中央城市广场二楼241、243室经营服装生意。2016年12月12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上述店面及物品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5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现金,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向陈晨借人民币大写:五万元整,小写:50000元整,于2017年1月15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50元一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7年1月10日,原告见到被告并向其催要转让款,因被告仍没有现金,被告又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于2017年1月10日向陈晨借伍万元整(5万),于2017年1月15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转让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转让协议,原告将民权县中央城市广场二楼241、243室及物品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5000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转让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原告转让款50000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50000元,事实清偿,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支付。因原、被告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即如被告不能于2017年1月15日还清转让款50000元,则应按每天50元支付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为3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50000元及按月息2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楚国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晨晨转让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楚国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冷洪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