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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丰县京丰工贸有限公司、毛民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县京丰工贸有限公司,毛民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京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新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民继,江西波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南丰县京丰工贸有限公司与毛民继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0.538万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丰经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