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07号原告:梅河口市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上河湾小区11号楼102。法定代表人:刘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海,该单位总经理,男,住梨树县。被告:郭治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