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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粟雷与邹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粟雷,邹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粟雷,男,汉族,1989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祥,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粟雷因与被申请人邹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粟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粟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审 判 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