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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姜云祥与深圳市超卓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卓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152号原告姜云祥,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深圳市超卓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富荣路25号一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96206C原告姜云祥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卓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姜云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雄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