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等与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27号原告郑某1。法定代理人郑某3,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郑某1之父。原告郑某2。法定代理人郑某3,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郑某2之父。被告邢某,女,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郑某2与被告邢某抚养费一案中,原告郑某1、郑某2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1、郑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1、郑某2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