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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喜玲与被申请人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玲,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孙喜玲,女,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喜玲与被执行人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63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