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喜玲与被申请人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玲,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孙喜玲,女,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喜玲与被执行人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63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