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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赑旭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乾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承砚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赑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乾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嵘亮,张玲君,陈莱棣,唐陈华,上海承砚实业有限公司,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赑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恩英。被执行人上海乾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陈莱棣。被执行人陈嵘亮,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玲君,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陈莱棣,女,194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唐陈华,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承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万刚。被执行人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奇。被执行人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张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赑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乾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嵘亮、张玲君、陈莱棣、唐陈华、上海承砚实业有限公司、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期间,被执行人唐陈华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陈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陈华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B7XX**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