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心芝、齐国良等与赵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心芝,齐国良,赵永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34号原告:赵心芝,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齐国良,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河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英,男,现年53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锐,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心芝、齐国良与被告赵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心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心芝、齐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赵心芝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