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信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信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信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76号—92、-93、-94单元。法定代表人:唐礼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三一大道273号2栋2门303房。法定代表人:李庆林,总经理。上诉人厦门信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6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信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信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审 判 员 陈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