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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继志与朱明、朱爱江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志,朱明,朱爱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022号原告:朱继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明。被告:朱爱江。原告朱继志诉被告朱明、被告朱爱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继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志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继志负担。审判长  杨明芬审判员  陆绍宇审判员  原博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渐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