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继志与朱明、朱爱江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志,朱明,朱爱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022号原告:朱继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明。被告:朱爱江。原告朱继志诉被告朱明、被告朱爱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继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志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继志负担。审判长 杨明芬审判员 陆绍宇审判员 原博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渐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