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玉文与被告刘振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文,刘振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3084号原告:韩玉文,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辉,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女,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刘振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国,系法库县丁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玉文与被告刘振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韩玉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玉文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革审 判 员 尹万丰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