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74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其洪,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7297元由被执行人陈其洪负担,因被执行人陈其洪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其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其洪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其洪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