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骆佳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骆佳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626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号濠威大厦1门*****室。法定代表人:王沄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慧,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骆佳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佳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