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41郑忠军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4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忠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人郑忠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忠军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忠军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忠军于2016年11月5日20时45分许,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裴家圩大桥,以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摸胸等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忠军在庭审中无异议,另有通话记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孟某、陈某1的证言,DNA鉴定意见,现场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军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忠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忠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