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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应滔滔与贵州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滔滔,贵州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720号原告:应滔滔,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兴顶公路桔园段(桔园游泳馆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927487802。法定代表人:辛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应滔滔诉被告贵州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应滔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应滔滔撤回起诉处理。(转下页)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天    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