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谭朝林与罗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朝林,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谭朝林,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罗靖,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靖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靖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紫支行6210331110020780579账户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