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02号原告:刘志刚,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双,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杰,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张晓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志刚与被告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志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4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400元,由原告刘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周智勇审 判 员 高丽平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