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井江与徐绪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江,徐绪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05号之一原告:王井江,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绪三,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井江与被告徐绪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王井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徐绪三位于东平社区和谐佳苑××栋××室房屋并提供担保,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原告王井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江撤诉。案件受理费9176元,减半收取4588元,保全费3208元,合计7796元,由原告王井江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 翠书 记 员 朱鸿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