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东涛、邢台市金箭酒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涛,邢台市金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73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锋刚,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东涛,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金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涛,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涛、邢台市金箭酒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二被告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