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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乔礼、矫元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礼,矫元本,姜淑霞,张元林,王爱芹,崔金山,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77号申请人乔礼,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矫元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姜淑霞,女,汉族,住址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元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爱芹,女,汉族,住址胶州市。被申请人崔金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杨静,女,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乔礼与被申请人矫元本、姜淑霞、张元林、王爱芹、崔金山、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李刚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兰州东路453号鑫汇新都小区9号楼3单元301东户(房产证号胶私转字第号)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账户户,至存满45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转让。二、查封李刚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兰州东路453号鑫汇新都小区9号楼3单元301东户(房产证号胶私转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转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