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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得芳与吴秋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得芳,吴秋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5号原告:吴得芳,男,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华,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秋方,男,住宝丰县。原告吴得芳与被告吴秋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吴得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得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得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得芳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审 判 员  牛克横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松刚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