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1284号原告: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丰台区丰管路22号院12幢232室。被告:刘宇(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无业。原告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