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永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411号原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5703Y。法定代表人:王惠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华,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兵,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艺公司)与被告董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被告董永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734063.3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四川凯拂菻大饭店标准层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班组合同》,由于原告与工程业主方在总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也被迫终止履行。2014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待原告与项目业主方结算得出被告方作业的工作量后,原、被告再进行最终结算,对原告所垫付款项多退少补。截止到2014年3月5日止,被告共从原告处预借款1689790元,但经司法鉴定计算出被告的工程量人工费为955726.6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超额领取的734063.3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董永华辩称,原告施工后总共领了27万元的工程款;原告在仲裁时所做的鉴定并不能确定被告所做的工程价款,且被告在施工时还有大量的增加工程量;答辩人保留反诉的请求。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四川凯拂森大饭店7至14层酒店客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2011年11月7日,原告董永华(乙方)与卓艺公司(甲方)签订了《施工班组合同》,合同上加盖“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拂森大饭店项目部”的印章并由该项目负责人雷敏的签字。工程名称为四川凯拂森大饭店标准层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施工期为100天。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及付款方法:1.暂定合同总价为按实结算(注: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人工包工单价按合同附件一执行。)2.工程进度款按乙方每月已完工程进度的80%支付,每月中旬按工人人数支付生活费30元/人/天,每月8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该共和村能进度款的85%;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该项工程结算款的97%;余额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第一年付保修金2%,第二年付保修金的1%。2013年2月4日,原告向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四川凯佛菻大饭店7-14层装饰工程退场的函》及附件。2013年2月5日,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原告:所签订的装饰合同及补充协议于函件送达之日起于2013年2月5日解除。2013年6月5日,原、被告共同向四川德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贵司凯拂菻大饭店7-14层酒店装修工程,现卓艺公司欠董永华施工班组民工工资贰拾陆万元整。由于卓艺公司与贵公司未办清结算,现由贵公司暂借柒万元整,用于支付部分民工工资。待办完结算,余款由卓艺公司付给施工班组。2014年3月3日,原告签署《承诺书》载明:现本人与贵司项目部张玉灿总经理委托的全权代表王培庆就施工班组合同结算付款事宜平等协商后,请求贵司先行垫付相关款项,特作出如下承诺:本人确认并承诺,以贵司与项目业主方结算得出的我方作业的工程量,和施工班组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准,计算施工班组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数额。在贵司与项目业主方结算办理完成后壹个月内,本人与贵司进行最终结算付款,对贵司垫付款项多退少补。原告卓艺公司在上述承诺书上加盖印章。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3月3日后,原告已从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领取27万元。2014年,被告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核对工程量,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由仲裁庭指定德阳本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仲裁庭委托四川杰灵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四川杰灵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四川杰灵司法鉴定(2015)造价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该鉴定载明:原告承建的凯佛菻大饭店7-14层装饰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095713.19元。2013年7月19日,原告项目部负责人雷敏对被告所做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为1661876.74元。2014年2月23日,董永华在借资条上签字,认可收到2000元,但否认收到工人工资款1419790元,原告方王培庆承认“1419790元壹佰肆拾壹万玖仟柒佰玖拾元正”系其添加。2014年12月31日,被告提起诉讼,起诉状中称,结算总价为1661867.14元,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470000元,欠付被告人工费191867.14元;2016年10月23日,被告提起诉讼,起诉状称,结算总价为1661867.14元,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430000元,欠付被告人工费241867.1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班组合同》、民事诉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以其与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量鉴定为依据主张多付被告工程款,但从该鉴定意见书并不能直接得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价款数额。至于原告举证的借资条,被告对原告添加的1417790元及其大写,并不认可。因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被告的工程款的数额,导致其是否超付工程款的事实不能查明,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其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734063.31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1141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良审 判 员 代秀荣人民陪审员 崔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月书 记 员 尹 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