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沙湾区沫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沫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348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邵卫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沫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高荣川,董事长。被告: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段益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沫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1,388.00元,减半收取计35,694.00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交)。审 判 长 敬 波审 判 员 邓秀蓉人民陪审员 张怀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