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龙与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074号原告:张龙,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7600743XE。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对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