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双全与宝力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全,宝力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全,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宝力道,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全与被执行人宝力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220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宝力道给付欠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宝力道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0400元及执行费50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220民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