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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懋今进组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老山沟16-5-1#,组织机构代码56349959-7。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水岸小区6号别墅,组织机构代码70940876-7。法定代表人陈功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重庆懋今进组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42601元及利息、租金35084元、诉讼费用927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0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8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