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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茂、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林茂,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兴水路中段北侧84号。被执行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邑县城浚河路2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茂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