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59江苏华尔石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尔石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尔石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陈宝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范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尔石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尔石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尔石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