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764张秀兰与庄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庄传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764号原告:张秀兰,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传宽,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庄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