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4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764张秀兰与庄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庄传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764号原告:张秀兰,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传宽,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庄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