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殿合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王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殿合,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王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65号原告:冯殿合,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董事长。被告:吕凤君,男,52岁,汉族,住北票市。被告:王敏,女,50岁,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冯殿合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王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冯殿合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殿合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杭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