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士德与王贺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德,王贺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75号原告:王士德,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贺印,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士德与被告王贺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士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德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收40元,由原告王士德负担40元。审判员 张恩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