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竺凯与刘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凯,刘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207号之一原告:竺凯,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刘全林,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竺凯与被告刘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竺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竺凯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竺凯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平审 判 员 梁 赟人民陪审员 许旻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