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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王盛峰、门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王盛峰,门亚杰,门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599-1号原告:丁晓忠,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盛峰,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明水县。被告:门亚杰,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明水县。被告:门亚军,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明水县。原告丁晓忠与被告王盛峰、门亚杰、门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盛峰、门亚杰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盛���、门亚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月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