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丹霞与黄文豪、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丹霞,黄文豪,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137号原告胡丹霞,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文豪,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丹霞与被告黄文豪、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丹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丹霞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丹霞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