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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兴福与胡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福,胡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754号原告:杨兴福,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胡青松,男,约30岁,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杨兴福与被告胡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兴福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