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兴福与胡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福,胡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754号原告:杨兴福,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胡青松,男,约30岁,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杨兴福与被告胡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兴福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