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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灌南县勇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灌南县勇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4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灌南县徐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晏久仁,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效民,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勇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勇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驾校培训场地的行为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本院申请执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锦洲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碧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