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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867号原告:孙某,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