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尚义、白巧娥、党世忠、王生虎、王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尚义,白巧娥,党世忠,王生虎,王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72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白涛。被告杨尚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白巧娥,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党世忠,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生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艳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尚义、白巧娥、党世忠、王生虎、王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