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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与赵友田袁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友田,袁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初13号原告:XX,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友田,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加珍,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XX与被告赵友田、袁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赵友田、袁加珍下落不明,于2017年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友田、袁加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在重庆法制报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赵友田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按月利率3%计算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48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袁加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赵友田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60000元,当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定于2016年8月10日前付清,超期约定每天按600元的违约金计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赵友田、袁加珍未发表辩论意见。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公告费发票》、《保全费发票》。赵友田、袁加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XX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友田分两次向XX借款共计160000元,2016年7月25日,赵友田就两次借款向XX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重庆市城口县太河二路XX现金160000元,此款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由担保人给付,借款人不得将该借款用于赌博、非法集资等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事项。”袁加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赵友田一直未归还XX借款。2017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7)渝0229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赵友田所有的位于城口县农场2号楼12-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友田向原告XX借款,并出具《借条》,后一直未予归还。XX要求赵友田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借条》上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月息按3%计算”系原告后期自行添加,《借条》下方书写“此款2016年8月10号付清,到期不付每天600元违约金”,没有书写人签名,无法确认系二被告书写或经二被告认可,对以上约定本院不予确认。XX要求被告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袁加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由担保人给付”,应为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赵友田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袁加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友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就上述款项被告袁加珍在被告赵友田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元、保全费144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40元,由被告赵友田、袁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步华审 判 员  程佳畅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