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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家珍与段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珍,段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980号原告:陈家珍,女,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坤,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相平,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陈家珍与诉被告段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相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家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江苏宜兴打工期间系老乡关系,被告在宜兴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经不住被告花言巧语,最终将自己多年打工积蓄9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得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是以各种托词,拒绝还款,致借款至今未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身份及资格。3、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段相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3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为原件,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家珍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借款人:段相平,身份证号码:×××2012年3月13号”。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段相平向原告陈家珍出具借条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原告持借条原件诉请被告还款,足以证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家珍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段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本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李福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