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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为京与张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京,张则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61号原告:陈为京,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聪,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则胜,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国,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为京与被告张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