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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丛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丛干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25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奕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丛干超,职务经理。被告:丛干超,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达公司)被告丛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奕林,被告通盛达公司、被告丛干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盛达公司向垫富宝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2.判令通盛达公司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14999.95元;3.判令通盛达公司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垫富宝公司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判令丛干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通盛达公司、丛干超承担。事实与理由: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公司在垫付宝网(登陆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富宝公司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加盟商是指经过垫富宝公司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垫富宝公司与通盛达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102893/鲁青岛市00051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通盛达公司成为垫付宝的注���会员,在通盛达公司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替通盛达公司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通盛达公司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后通盛达公司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依据约定代垫付款项。但通盛达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截至起诉之日,通盛达公司仍欠款15万元,应还违约金14999.95元,经催促仍未还款。丛干超亦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通盛达公司、丛干超未作答辩。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LS6)及授权书(LS7)、承诺函、审核确认书、履约还款保证书、照片、账户信息、账单明细、账单还款明细、垫付宝交易明细、网络平台付款凭证各1份。本院进行了审查,通盛达公司、丛干超经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垫富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垫富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1日,垫富宝公司与通盛达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甲方为垫富宝公司,乙方为通盛达公司,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为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上述《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甲方处由垫富宝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处由通盛达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丛干超签名纳印。2.丛干超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1份,内容为:自愿为通盛达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3.垫富宝公司提交证据1、账户信息1份,显示通盛达公司还款日为每月25日。证据2、垫付款证明、账单明细、账单还款明细各1份,显示:通盛达公司最后一次还款为2016年5月17还款26802.89元,截至2017年5月17日,通盛达公司尚欠本金123197.11元,当月违约金14999.95元,迟延履行违约金44032.79元。上述证据显示数据与垫付宝网络操作平台中数据一致,本院对上述数据真实性予以确认。4.2016年10月15日,丛干超向垫富宝公司出具履约还款保证书一份,承诺:通盛达公司在垫富宝公司办理的垫付宝借款业务是基于自愿且系真实业务需要,在业务存续期间,通盛达公司及保证人自愿向垫富宝公司提供保证,如果不按约履行义务,通盛达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垫富宝公司为维护合法权利而支付的费用由通盛达公司和保证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保证书两处保证人处均有丛干超签字。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通盛达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垫富宝公司与通盛达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约约定,通盛达公司在进行消费后,由垫富宝公司垫付款项,在约定的期间内由通盛达公司向垫富宝公司偿还借款。通盛达公司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向垫富宝公司返还垫付款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欠款数额,根据垫富宝公司提交的网络平台数据显示,通盛达公司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7,而双方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5日,故通盛达公司开始逾期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截至2017年5月17日,通盛达公司尚欠本金123197.11元。垫富宝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15万元与其网络平台数据显示不一致,以网络平台显示数据为准。通盛达公司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盛达公司的欠款数额,应当以垫富宝公司的主张及举证为准。另垫富宝公司按照双方合约约定主张违约金14999.5元及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5万元0.1%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其合约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3197.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丛干超向垫富宝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为通盛达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中,通盛达公司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且上述债务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丛干超应按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通盛达公司追偿。综上所述,关于垫富宝公司要求通盛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3197.11元及相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垫富宝公司要求丛干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197.11元。二、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23197.11元的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丛干超对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丛干超负担。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佳佳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人民陪审员  王胜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