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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爱姗与广州市百草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爱姗,广州市百草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811号申请执行人:莫爱姗,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百草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市场一小街64首层铺面。法定代表人:潘圣玉申请执行人莫爱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草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百草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款项106987.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执得被执行人案款20000元并退给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8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志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