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社文与被执行人刘兴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文,刘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社文。被执行人刘兴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社文与被执行人刘兴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11000元,余款107555.8元(含执行费1634元)被执行人刘兴祥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刘兴祥承诺自2017年4月始刘兴祥每月支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社文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刘兴祥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8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