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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950李霞玲与李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玲,李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50号原告:李霞玲,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秀,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霞玲与被告李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霞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借款保证责任,偿还原告45万元借款及利息(暂算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7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4日,借款人王玉军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作为担保人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到期后,王玉军还款110万元,剩余90万元至今未能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5万元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王玉军、李玉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霞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