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育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彬,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李育彬,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徐健,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李育彬申请执行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9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90000元。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陪 审 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