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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710253377。法定代表人:刘福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董家湾崇义移民小区一号院负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89926679。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争议为欠付工程款,应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中的专属管辖条款,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重庆白涛)》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涪陵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自: